各市州、县(市、区、农垦管理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精神,经领导同意,现就做好 2019 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主体明确。经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认定2年以上,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3、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4、制度健全。有明显的家庭农场标识,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5、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流转合同规范,在乡镇农业农村(经管)机构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6、规模适度。粮食种植类,山区面积30-50亩,丘陵区50-80亩,平湖区80-100亩;蔬菜种植类,设施蔬菜5-10亩,露天蔬菜10-30亩;水果种植类5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7、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8、带动力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小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9、不重复申报。2017年和2018年已获批复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不纳入今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申报范围。
10、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记录。没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现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支持环节和标准
经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将适当安排奖补资金。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要同时申报支持实施项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农业生产服务设施和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和生产基地建设;二是农产品质量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等;三是市场营销服务。支持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在城市社区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四是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农业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和培训、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三、申报控制数
农户数10万户以下的县市区(包含农垦管理区,下同)申报1个;农户数10-20万户的县市区申报2个;农户数20-30万户以上的县市区申报3个;农户数30万户以上的县市区申报4个。农户数以2018年度年报统计数据为准。
四、有关要求
1、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申报对象实地考察,严禁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列入申报创建范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好中选优,切实把本地带动作用较强、发展势头较好、最有代表性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
2、编制申报方案。要对照《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联〔2016〕295号)要求,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认真填报申报材料,经当地乡镇和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审核,并装订成册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经管)。市州审核后,将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申报汇总表等(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于2019年6月14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予受理。
3、加强指导监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纪检、审计和人民群众等多方监督,确保奖补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增强项目透明性。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申海洋,联系电话:13873144008,邮箱:hnnytzcggc2019@163.com
附件:1. 湖南省2019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申报方案
2 . 2019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申报汇总表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