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全省范围内的“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推荐名额分配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共150个。根据《通知》的规定,全省可推荐上报14个名额,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省民政厅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以接受单位推荐为主。
(一)各市(州)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推选办进行推荐,每个市(州)民政局推荐名额为2-3个。 各市(州)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在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省民政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相关业务处室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每个处室限推荐1个;在省民政厅登记、业务主管单位非省民政厅的社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每个业务主管单位限推荐1个。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
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推荐总数分别不超过3个;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其他省属单位(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每个单位限推荐1-2个。
各市(州)、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按名额推荐。省级有关推荐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若无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也可放弃推荐。
三、申报形式和要求
(一)申报“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需经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
(二)所有参评对象均需严格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2)中。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推选办咨询。
(三)市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州)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四)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并随附推荐对象的申报表(见附件3-6)及相应的附件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寄送至省推选办(省推选办设在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1办公楼1201室),照片或其他影音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发送至邮箱(cssgc123@163.com)。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申报表填写要求如实填报,提供相应材料。参评材料中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五)各相关表格可通过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或湖南省民政厅官网下载(http://mzt.hunan.gov.cn/)。
六、推选程序
(一)接受申报
1、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材料报省推选办,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2、省推选办对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汇总统计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推选办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二)组织评审
1、省推选办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初选对象名单。经过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行业布局和与国内相关对象横向对比等因素,从初选名单中产生候选推荐名单,报请省推选领导小组审定。
2、省推选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确定14名拟正式推荐名单和3名拟备选推荐名单,并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实地考察
2022年 5月15日之前,省推选办组织人员对拟正式推荐名单(含备选)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现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全面深入了解被推荐对象,确保推荐对象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正式推荐
1、拟推荐名单(含备选)经实地考察无异议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2、省推选办告知最终确定的推荐对象通过民政部或者中华慈善联合会官网进行网上申报。省民政厅统一将推荐对象纸质版材料和推荐函寄送至中华慈善联合会。
(五)媒体公示
待“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将反馈的候选名单在湖南民政网等官方媒体上公示一周,省民政厅书面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公示结果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推荐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契机。全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候选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要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和指定专人担任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并于3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报省推选办。
(二)树牢工作原则。各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申报要求和评选程序按照《通知》文件执行。
(三)确保推荐质量。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或项目,应如实填报评审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8.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湖南省民政厅
2022年3月23日
联系人:刘彬、刘丽萍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502316,84502317
通信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1201办公室
邮编:410001